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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以案说法 | 缓刑期间再造假,很“刑”!

来源:江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 月 发布时间:2024-04-26 14:58:36

日前,江阳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涂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涂某某为缓刑期间再犯,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让我们走进此案,以案示警,共护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以来,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涂某某购买制假材料和工具,在其四川省青神县的家中制作了大量假冒酒并用于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8500元。

2023年9月,被告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从涂某某的家中及租用仓库内查扣假冒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等名优酒500余瓶,国窖1573包材180套、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以及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贵州茅台飞天酒、泸州老窖特曲酒66瓶。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认定价格,公安机关在涂某某处查扣的假冒酒价值共计5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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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查明,被告人涂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2月22日被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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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涂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涂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49.2万余元。此外,涂某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涂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撤销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涂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法官说法

制售假冒酒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还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既破坏酒类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侵害酒企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由于假冒酒带来的暴利,侵犯名优白酒商标刑事案件屡禁不止,呈高发态势,制假手段亦层出不穷,一些犯罪分子在制售假行为被判处刑罚之后,依然铤而走险,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涂某某因制售假冒酒行为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种罪,被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假冒名优白酒商标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态势,净化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力维护了名优酒企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酒类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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