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南溪法院就一对表兄妹结为夫妻的婚姻案件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肖某的母亲与被告黄某的父亲是同胞姐弟关系,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肖某和黄某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婚后生育一男孩,后黄某离家出走,肖某诉至南溪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家事法官询问肖某如何称呼被告黄某父亲时,肖某脱口而出:“他是我的舅舅”。家事法官随即向双方父母及其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核实后查明:肖某与黄某系表兄妹关系,两人因为智力问题难以解决婚姻问题,遂在双方家长的安排下结婚。两人共同育有一子,现已10周岁,也存在智力问题。查明案件事实后,家事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普法宣传,明确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本案依法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法官寄语:古代虽有“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习俗,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和实施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系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定已为大众知晓,民间近亲结亲这些习俗也在渐渐减少。然而,农村极少数偏远地方仍然存在兄弟姐妹间因子女婚恋困难,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由父母包办联姻的情形,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性规定,还严重危害后代的身心健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玲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