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为替朋友筹款,以自己名义向万某某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只归还了2万元。万某某依法向合江县法院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某仍未履行,万某某遂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王某某,但王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别人借款,钱也没有落在自己手头,现在变成“被执行人”太冤了,后来便联系不上。
5月上旬,合江县法院执行110接到申请人万某某举报线索电话,表示发现王某某的行踪。执行110当即派出执行干警将王某某带到法院。 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还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最终王某某在法官释法下,与万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当天兑现执行款3000元,剩下部分从次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直到还清为止。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借款合同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来说,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谁就是法律认定的借款人。即便您是出于帮忙,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借款,一旦借款逾期,出借人无需追究实际用款人,即可依据合同直接要求签字的您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代人借款风险极大,切勿随意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避免因他人债务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