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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里电鱼”“野外捕蟾蜍”构成犯罪?富顺法院对三起案件集中宣判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林 宏 发布时间:2020-11-26 19:36:47

河里的鱼、地上的蟾蜍、天上的鸟是大自然的馈赠还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1124日,富顺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集中审理并当场宣判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狩猎案,三案五人分别获刑。


案件一:禁渔期河内套网捕鱼被处罚金

    2020620日,胡某与陈某在禁渔期间内使用套网在贡井区五宝镇某河段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获水域内野生河鱼0.5公斤,回家途中被贡井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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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二:非法电鱼被处拘役或罚金

    2020512日,陈某德与陈某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到天然水域自流井飞龙镇百节河段捕捞水产品,二被告人捕获鲤鱼2尾,鲫鱼5尾,共计0.65公斤被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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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德、陈某华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二被告人各自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陈某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华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三:非法捕捉蟾蜍被判拘役

    2020720日,郑某君在沿滩区仲权镇某公路边采用夜间灯光照明的禁猎方式,非法捕捉蟾蜍,后行至仲权镇德铭中学路口处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蟾蜍11只。经鉴定,郑某君捕捉的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两栖纲无尾目特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富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君在禁猎期间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若情节严重,不管捕捞或者狩猎的目的如何,也将构成犯罪。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改变不良习惯和做法,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林 宏)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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