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老太与李老头生育了一儿一女,李老头几年前因病去世。儿女均已成家后,张老太想与邻村丧偶的王老头再婚,张老太的儿子极力反对,并对自己的母亲放狠话,你若要走出这个家门,以后就别再回来找我,更别指望我给你养老。张老太犹豫一阵后,还是与王老头结婚了。起初张老太与王老头虽然年纪大,但身体健康,老两口能相互扶持着过日子。可几年之后,张老太生病了,老两口实在无力负担医疗费。张老太的儿女又不闻不问,张老太该怎么办?
答:张老太有权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谢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