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长达23年的积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维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1998年10月21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原购销机砖纠纷),仁寿法院判决第三人熊某返还黄某现金6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因熊某未履行判决,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多方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黄某同意,中止了该案的执行程序。
近日,黄某申请恢复执行,但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不符合执行案件恢复的条件,但考虑到本案系多年积案,申请人早已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其根本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执行局收到恢复申请后立即与档案室紧密配合,调出该案卷宗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但因案件久远,当事人部分信息已变更,住址乡镇已合并,如何寻找到被执行人成为该案能否顺利执结的关键。
天下难事,必作于细。执行干警一方面联系申请人询问被执行人的近况,另一方面从被执行人原住址信息源头的村委、社区开始调查,通过多渠道摸排调查,最终锁定被执行人的居住地点在仁寿县城某小区。
5月11日上午9时,在被执行人家中,面对突然登门的黄某和法院执行干警,熊某情绪激动,一度否认自己欠钱。面对此种情况,执行法官对熊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围绕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逐一向被执行人耐心解释。在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立即将执行款以微信的方式转给了申请人。至此,长达23年的积案顺利执结。
(石梦杨 莫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