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曾某因病不能出庭参加诉讼。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曾某诉讼权利和不影响其治疗的前提下,前往被告人曾某所在的病房开展巡回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30日晚,吸毒人员董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两人在东联镇见面后,曾某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出卖给董某,董某购得毒品后与陈某在东联镇一废旧房屋内吸食。22时许,威远县公安局民警在抓捕犯盗窃罪的陈某时将董某、陈某、曾某等人一并控制,现场在曾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46.53克,董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0.06克。后经鉴定,送检疑似毒品海洛因均含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曾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最终以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的海洛因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案对医院工作人员及旁听家属进行了禁毒宣传,要求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