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5日,叙永法院受理了陈某某与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后达成协议:徐某某尚欠陈某某工程款458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付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付50000元,2020年3月31日前付1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付100000元,余款58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徐某某按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陈某某自愿放弃利息;如果徐某某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陈某某可以就未付款金额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协议生效后,被告徐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陈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叙永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电话告知其到叙永县法院来处理该案,但被执行人徐某某以在外工作为由,拒绝到叙永县法院来处理本案,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叙永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使其乘坐飞机、高铁,申请贷款等均受到限制。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徐某某居住地进行了调查,经过上述调查措施,虽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叙永县法院依法冻结了失信被执行人徐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及相应的银行账户,使被执行人徐某某在当今社会广泛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情况下,受到限制。经过一系列的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普通护照,叙永县法院遂作出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徐某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通行证。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徐某某的惩戒力度,2020年9月,叙永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徐某某的失信信息利用微信公众号曝光,并在叙永县法院LED显示屏轮流播放其失信信息,进一步压缩了被执行人徐某某的“生存”空间。
由于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叙永县法院将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释明本案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叙永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叙永县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也将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认可叙永县法院的执行工作,对在本案中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满意,叙永县法院遂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此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一直在外务工,躲避执行,拒不偿还尚欠工程款,法院也无法确定其具体下落,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曝光、冻结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后依然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依法予以终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可采用的执行措施用尽,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为将来的恢复执行奠定坚实基础。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的相关权利。
(叙永法院 白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