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丰乐法庭前往纳溪区白节镇鱼湾村就该村发生的一起因电动三轮车通行引发的纠纷开展巡回审判,该村村社干部、村民群众20余人旁听庭审。
2020年11月,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鱼湾村的一对夫妻即二原告为方便其电动三轮车通行,将其屋后一段历史形成的不足1米宽的小道通过填平土沟并铺设石头、砖头等硬物进行拓宽、硬化后,改建成了一条长约10余米、宽约1.5米的通道。与二原告同村的两兄弟即本案被告吴某甲和吴某乙与二原告之间素有积怨。2021年10月,二被告发现二原告对涉案通道进行了改建后,以涉案通道在其林权证范围内为由,要求二原告赔偿。但二原告认为涉案通道实际在案外人李某的林权证范围内,且李某同意其改建涉案通道,故拒绝赔偿。二被告索赔未果后于2021年11月8日使用锄头挖掘涉案通道,造成地面高低不平,以阻碍二原告的电动三轮车通过该路段,引发了纠纷,且经镇、村、社干部多次调解未果。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对涉案通道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对附近的群众以及当地的村社干部进行了调查走访。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涉案通道是二原告为方便其电动三轮车的通行对原历史形成的道路进行改建而成。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邻通行权的保障范围不应再局限于人畜步行,合理的通车入户需求亦应依法予以保护。从保障相邻通行权的角度出发,不论二被告是否享有涉案通道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均应为二原告徒步、驾车安全通行提供必要便利。故判决支持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和排除对二原告通行(包含电动三轮车和摩托车)涉案通道的妨害的诉求。该案判决后,经承办法官耐心地对二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问工作,二被告最终表示愿意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纠纷最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