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到一起工伤事故纠纷伤者家中走访,询问伤情并开展诉讼服务指导,消除心结,为调解纠纷打下基础。
张某雇请余某到某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做工木,2020年6月23日,在工程项目负责拆模时,将拆下的水平钢管砸到地面上不明物,溅到余某身上,致左眼角膜挫伤。2020年8月17日确诊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2021年7月23日,经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22年1月24日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捌级伤残,且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余某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3月10日,屏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劳务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某工伤待遇20万余元。
某劳务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2022年4月2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余某工作受伤事故不存在关联性,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对鉴定结论持异议。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案件信息,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到余某家走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耐心地为余某答疑解惑,为下一步调解奠定基础。
“群众利益无小事”,屏山法院对涉及劳动者权益问题,采取多元化解方式,既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对用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周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