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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微信号出售 四男子获刑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悦燊 发布时间:2022-06-22 21:44:18

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曾某、杨某先后分别在富顺、重庆成立工作室,招募工作人员在抖音、快手、QQ群等互联网平台发布送苹果手机、免费领取大额红包、租用微信号等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上当。通过同被害人“剧本式”聊天,套取被害人微信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再通过更改密码、换绑手机号、冻结、解冻等流程将被害人微信号盗取。

成功盗取微信号后,各工作室按使用年限、活跃程度等标准将微信号划分为不同等级,以100700元不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向他人出售。工作室雇佣人员每成功骗取或出售一个微信号,都能获得30元提成。该案中的被告人丁某某系被告人曾某的雇员,负责出售微信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47320元,被告人曾某、丁某某违法所得152478元,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334600元。

盗微信号.jpg

【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曾某、丁某某、杨某采用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段,盗取公民微信号并向他人出售,其中被告人唐某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丁某某、杨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富顺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在信息通讯和电子支付功能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当事人一旦被骗,涉案钱款很难追回。公民个人信息泄漏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行为,大家要提高防骗意识,不要轻易将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则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和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悦燊)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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