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网络言论致侵权 当庭调解促和谐

来源:叙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绍鸿 发布时间:2023-02-02 17:01:13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抖音、微视、快手等社交软件已成为人们线上交流平台,但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发布言论需谨慎,一不小心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给自己带来麻烦。

1675328501995.jpg

近日,叙州区人民法院观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张某向原告郭某、某五金店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被告张某到原告某五金店处购买一个砂锅材质药罐,因其认为药罐存在质量问题,在协商无果后,便在其抖音账号发布其当场砸碎药罐并对某五金店发表带有侮辱性言论的视频。视频中还公开了原告郭某的面容,由此引起网友评论、转发,对原告某五金店、郭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五金店、郭某以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被告张某及抖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张某系同一街道居民,“低头不见抬头见”,若处理不好会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因此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陈述,充分了解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前因后果后,承办法官严谨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耐心的讲解开导,释法明理,张某认识到自己发表不当言论的错误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了解到抖音公司在收到其举报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了案涉视频,当庭撤回对抖音公司的起诉。至此,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以双方握手言和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耐心调解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赏和敬佩,并表示通过此次案件吸取了深刻的教训,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法官提醒:网络言论需谨慎,情绪宣泄要有度。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切不可将其用作发泄个人私愤或报复他人的工具,莫让维权变侵权!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