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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妨碍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被司法拘留

来源:颜 杰 王洪丹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6 09:11:18

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四川某纸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吴某某及案外人李某某实施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在法律威严和执行威慑下,主动提出执行和解方案,积极履行债务。

案件始于2014年,申请人某银行向该案的另一名被执行人四川某电器公司提供借款,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执行人吴某某所在的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7月,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四川某纸业公司邮寄送达报告财产令,并电话告知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暨本案的被执行人吴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另查明该纸业公司在法院拍卖和查封该公司名下的厂房期间,将厂房进行出租,收取租金后既未用于支付本案欠款,也未向法院提供付款依据,证明该租金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而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某竟然协助被执行人吴某某转移财产,公然妨碍执行,执行法官决定对两人规避、抗拒、妨碍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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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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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被执行人、案外人进行拘留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冻结了案外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余元,并依法将两人传唤至法院进行约谈,但在约谈期间,吴某某、李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法院当场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告知其家属。在拘留期间,吴某某、李某某积极认错悔改,向法院表明了自己拒绝履行债务、妨碍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和接受。案外人李某某承诺退出其协助被执行人转移的房屋租金150万元,并当场支付10万元给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吴某某、李某某的拘留措施。

市中区法院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和惩戒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重拳出击,用实际行动最大限度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权威。(颜 杰 王洪丹)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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