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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欢聚、探亲访友、出游踏青
“粽”情享受团聚时光的同时
交通安全这根弦更要绷紧!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端午节期间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月29日至6月2日,在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酒醉驾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
行动中,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定点设卡查缉的方式,在城区主要路段,美食街区、酒店、酒吧、KTV等周边路段,以及国省干道、县乡村道重要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点,对过往车辆逐一检查,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高强度的查缉管控,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同时,执勤民警积极向过往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讲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努力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氛围。
行动查处数据
2025年5月29日晚18:00至6月2日晚24:00,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处酒醉驾34起。
以案为戒
案例一
2025年5月31日中午,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纺织西路鑫源加油站外路段设立检查点,开展假期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13时03分许,民警在对一辆从土门子村委会方向往土主镇场镇方向行驶的川LY***7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杨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5年5月31日晚,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在柏杨西路设立检查点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6月1日00时29分许,民警在对川LN***3号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5年5月29日晚,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在乐青路设立检查点,开展节日期间交通安全整治行动。
5月31日19时40分许,民警在对车牌号为川LZB***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徐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
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某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1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案例四
2025年5月31日13时15分许,梁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微型轿车,行驶至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棬鱼路时,被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2mg/100ml。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2025年5月29日19时35分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LB***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井研县研城街道半边街时,被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2mg/100ml。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某于2018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刘某某此次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5月31日下午,沐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沐溪镇幸福大道开展节日期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17时02分许,当执勤民警对车牌号为川LM***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100ml。
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杨某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1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案例七
2025年6月1日晚,夹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开展节日期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19时40分许,执勤民警在鄢城镇南街检查点对川LQ***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
经进一步调查,黎某某于2024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其驾驶证现仍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
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八
2025年5月30日晚,峨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新村路设立临时检查点,开展节日期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21时13分许,刘某某驾驶川L0***9号牌小型轿车经过检查点时,执勤民警发现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民警随即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乐山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交通安全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
酒后驾驶危害大、后果严重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