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的故意杀人案。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粟某甲因身患重病痛苦难受,便与其子粟某乙商议购买“安乐死”药品给自己服用自杀,粟某乙基于孝心不愿父亲承受更多痛苦,遂同意购买。2020年8月初粟某乙便在网上购买“氰化钾”疑似物一瓶,存放在家中准备给粟某甲使用,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法与理,情与法面前,承办检察官遇到一个难题。从伦理道德而言,公民在遭受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符合道德的。但是帮助他人“安乐死”的行为系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结束他人的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标准,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案件特殊性,若简单机械地将粟某乙“一诉了之”,对其本人其家庭来说都不是最佳的选择,也不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最终目的。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为了在法与情理进行综合平衡的人性化处理,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准司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2021年3月30日承办检察官深入粟某甲所在的村委会,详细了解粟某乙平常表现,与家庭成员及邻里的关系状况。2021年4月2日,该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镇村干部代表担任听证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在这一系列工作之后,承办检察官基于粟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符合法律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于2021年4月6日决定对粟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到其居住地村委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法律是严肃的,法条是冰冷的,但检察官是有温度的,检察温度彰显人性化办案理念。本案中的粟某乙即是如此,诉与不诉,带来的是截然不同的后果。希望粟某乙能受到教育,吸取教训,努力工作回报家庭与社会。同时,也希望在办案中传递司法温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温暖。(周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