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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公益诉讼检察守护长江流域“十年禁渔”

来源:峨边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曾文 魏宏 发布时间:2021-09-16 10:24:58

2021年9月15日上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峨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峨边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雷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大渡河峨边段增殖放流4516尾规格为6-10CM的齐口裂腹鱼,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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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下午,被告雷某某在大渡河峨边段履行增殖放流,并通过电视媒体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峨边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到现场对增殖放流进行监督,峨边农业农村局到现场对增殖放流进行指导。

2021年4月,被告雷某某以自食为目的,在本县天然河内使用三重刺网捕获526尾品种繁多的鱼,重7305.78克。其非法捕捞鱼获物的行为不仅造成鱼类的直接死亡,还将严重影响鱼类的种群延续,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峨边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当事人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将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进一步落地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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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对放流鱼苗数量进行现场清点,查看了鱼苗健康状况,在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被告雷某某将4516尾齐口裂腹鱼苗放入河中。本次投放的鱼苗生命力和适应能力强,能有效恢复大渡河内鱼类生态环境,既让被告接受了教育,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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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峨边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与相关职能部门携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切实为峨边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0月1日零时,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举行乐山市天然水域十年禁捕启动仪式,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零时至2030年9月30日24时,期间市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统一禁捕。要求全体市民务必做到三点:一是禁止在天然水域开展除娱乐性垂钓外的一切捕捞活动;二是不买卖野生江河鱼类,不食用野生江河鱼类;三是要求垂钓爱好者,使用一人一杆一线进行娱乐性垂钓,切勿使用多杆多线多钩以及抬钩、海杆、锚钓、串钓、翻版钓、滚钩、笼子钩、联体钩、鱼枪、弓弩、长线长钩、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灯光诱钓等方式垂钓。

每年的鱼类繁殖季节3月1日—6月30日、8月20日—9月25日禁止一切垂钓行为(包括娱乐性游钓)。对于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线多钩、多线多钩、锚杆、串钓、爆炸钩、翻板钩、滚钩、笼子钩、鱼枪和弓弩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舶、排筏、轮胎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毒饵、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进行交易。违反以上规定的均视同非法捕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按照最新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重口裂腹鱼仅限野外种群(俗称雅鱼)、青石爬鮡(俗称石爬子)已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从事娱乐性游钓误钓此类品种的,要及时放回原水体,对未按规定进行放生的,一经查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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