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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江河电鱼两男子修复生态获缓刑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丁如林 邓光强 发布时间:2022-09-22 14:21:14

“没有想到电鱼触犯刑法,我认罪认罚,非常后悔,以后坚决不做违法乱纪的事……”,陈某作最后陈述。9月22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邓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在案的相关电鱼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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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陈某相约前往岷江电鱼来食用。陈某准备电鱼工具后驾驶电瓶车搭载邓某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社区岷江河边,之后由陈某背电瓶手持电鱼工具沿江边缓流区域电鱼,邓某负责捡拾被电后浮在水面的渔获物。邓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后将渔获物丢入岷江。陈某跳入江中逃离现场,后经家人劝说归案,但在民警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邓某、陈某使用的电鱼方法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8家单位于2020年12月14日联合发布川农函[2020]962号《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通告明确岷江为禁捕范围,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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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1)公安机关扣押陈某自制电鱼工具(正负极)二根、80AN电瓶(12V聚合物锂电池)一台、头灯二个;(2)被告人邓某、陈某购买50斤鱼苗投放于岷江,用于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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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邓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丁如林 邓光强)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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