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是“车轮上运行的世界”,我们的生产生活方方面面都离不开车辆交通的运转,道路交通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9日00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醉酒状态下(血液乙醇含量为206.70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手续不全的两轮摩托车,以约为71km/h的速度,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
提起公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驾超速致1人死亡、2人轻伤二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舒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提出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舒某某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法官在参考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作出上述判决。(次仁次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