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成为目前一种较为火爆的销售新模式,但由于国家对网络直播监管机制的缺失,极易引发诈骗犯罪,并呈高发态势,亟需引起重视。2019年以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因网络直播引发的诈骗犯罪2件39人,提起公诉1件24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10人。
一、此类案件呈现的特点
1、以集团化犯罪为主要模式。从办理的两件案件看,李朝玉等34人涉嫌诈骗案和梁艳等5人涉嫌诈骗案,参与人员都3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具体的办公场地,实施了三次以上相同或类似犯罪行为,涉案金额430余万元,整个犯罪已呈现集团犯罪特征。
2、以公司化经营掩盖非法目的。从涉案证据看,犯罪嫌疑人都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公司,如犯罪嫌疑人李朝玉、张昌亮等人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北京银海康莱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苏州盛合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设有市场部总监、经理、财务等管理人员,并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充当讲师、业务员等,有固定的犯罪场所,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要进行培训,传授犯罪方法,每个人在实施诈骗犯罪中都扮演不同的角色和定位。从运行模式看,整个犯罪是以公司化的经营模式来掩盖其诈骗的非法目的。
3、利用微信、网络直播作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在网上搜索手机号段添加被害人微信,经常在微信上晒豪车、打高尔夫和进入高档会所休闲娱乐等照片,编造成功人士的虚假身份,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建立微信群,除被害人外群内人员全是该犯罪集团成员,设立直播间,由专门人员宣讲股票、期权和股权等投资产品,夸大投资收益,由集团成员冒充客户、充当托儿,并称自己有内幕消息,以此赢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购买股票、期权和公司股权等,实现诈骗目的。
4、制作虚假APP投资平台进行诈骗。李朝玉、张昌亮等人涉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朝玉、张昌亮等人向被害人推荐注册投资“赢智服务系统”APP、“隆顺策略”APP、“远洋国际”APP等投资平台,资金注入后就被立即转入犯罪嫌疑人李朝玉、张昌亮等指定的第三方公司银行账户,再通过第三方公司将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李朝玉、张昌亮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实际上这些APP投资平台是犯罪嫌疑人张昌亮等人找其他公司或人员制作的一个虚假投资平台,上面展示的股票、期权等投资产品及收益,都能通过后台进行控制,并没有进入国家正规的股票、期权交易平台,是虚假的。
5、异地作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该案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及河北、安徽、山东、辽宁、江苏、河南、内蒙古、四川、甘肃、山西、湖北、广西、吉林、陕西等14个省份。诈骗被害人22名,分布于浙江、上海、北京、广东、四川等地。
6、犯罪嫌疑人以男性居多,文化层次高,系高智商犯罪。两件案件共有犯罪嫌疑人39名,其中男性28名,占比72%。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5人,占比38 %。犯罪嫌疑人都非常熟悉微信聊天、网络直播等网络工具,擅长了解被害人心理,充分利用团队合作实施犯罪,无暴力性特征,属于高智商犯罪。
7、易引发共同犯罪。如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昌亮将公司的 “隆顺策略”APP交由犯罪嫌疑人梁艳等人推荐销售,如被害人注册打款成功,则按打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返给梁艳等人。目前公安机关对梁艳等5人以涉嫌诈骗60余万元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1、收集证据困难。一是被害人多数使用微信名、化名,且分布全国各地,查找困难。至提起公诉前,本案仍有6名被害人没找到。因证据缺乏,导致10名犯罪嫌疑人达不到起诉标准,由公安机关撤回继续侦查。二是网络诈骗犯罪,固定证据较困难,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款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非常不易。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才依法提起公诉。
2、案件处理分散。李朝玉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中,岳池公安机关只对李朝玉等人进行了侦查起诉,对李朝玉公司的老总杜若飞则由北京市公安局侦办。同一案件由不同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因案件承办人对法律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有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上存在差异,不利于整体打击集团犯罪。
3、追赃挽损困难。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仅退赃20余万元,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较少,对追回被害人被骗钱款较困难。
4、为犯罪集团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定性较困难。如为该犯罪集团制作APP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目前虽已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但是由于其主观证据收集困难,导致这部分人较难定性,使其有可能逃脱法律应有的惩罚。
三、对策建议
1、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不定期加强对注册登记公司经营、上交税收等方面的检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发现公司是否正常经营,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注册登记范围,上交税收金额是否正常等。对经营或税收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这样才有利于及时发现和遏制本案中这种假借正常公司外壳掩盖违法犯罪目的的行为,防止犯罪行为的蔓延扩大,降低社会危害性。
2、对跨省网络直播电信诈骗案件,应确定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全国其他各地公安机关协办,以便于犯罪证据收集的时效性和完整性。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更不应分案侦办,应确定由一个办案机关统一侦办,这样更有利于对集团犯罪处理标准的统一,彻底铲除集团犯罪,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3、加强对微信和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一是建立完善网络直播平台相关准入申报制度,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审核力度,提升网络直播平台准入门槛和准入要求,禁止未经审核备案就进行直播的行为,将直播纳入有法可依的监管范畴。二是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应加大对微信和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对多次出现异常的引诱投资、销售虚假产品等行为的微信和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关注,交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其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及时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4、加大对APP软件开发与运用的监管。一是对公司开发的每一款APP软件,在开发前都必须就APP的功能向专门的部门报备,审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开发,开发好的APP软件都必须由专门的检测机构对APP进行技术检测和检查,符合规定才允许上市。二是互联网监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网上运营中的APP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的APP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组织APP下架或限制接入服务。三是应加大对故意开发虚假APP软件为犯罪组织服务的行为的研究,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对明知开发的是虚假APP,只要犯罪组织利用APP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不论相关开发公司或人员主观是否明知该APP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则都应以帮助实施犯罪的共犯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并对开发公司纳入社会诚信评价范围,对开发人员实行职业禁止令,从根源上杜绝虚假APP的产生。
5、加大预防宣传教育。一是学校要加大对大学毕业生的入职前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辨别工作性质的合法性,选择合法正规的单位就业。二是加大对利用微信和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犯罪案件的宣传,特别是注重对犯罪手段的宣传,引导和警醒广大人民群众对类似诈骗行为的预防和监督,积极检举揭发类似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三是国家对正规的投资与股票交易等平台进行挂牌,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向广大人民群众予以宣传公布,帮助人民群众选择国家允许的正规投资交易平台,谨防上当受骗。(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