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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法院:以“五必三律一告知”工作法推进执行长效机制创新

来源:来源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李玲 发布时间:2021-06-08 10:22:11

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求,落实法官“以案释法”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当事人的获得感、认同度,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努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将人民群众“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宜宾法院创新工作思路,采取“五必三律一告知”工作法,加强执行公开,推进阳光执行,创新执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执行工作创新方式深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一是强化执行公开,在执行实施过程中要求“五必”。即执行法官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对到期债权、执行不能、执行审查、司法救助、租赁权人(共有权人)执行必告知法律程序与救济路径。执行,是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公力救济的最后一道环节,离开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就如同被拔了牙的老虎,司法权威、公民权利的实现无从生根。在执行实践中,有关执行的规定较为简单、原则,较多执行法律、法规仍在完善之中,案件当事人对到期债权、租赁权人(共有权人)的执行程序不了解,对“执行不能”不理解,不清楚司法救助的条件,不清楚执行审查的救济途径。因此,宜宾法院要求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对以上五种情况必告知法律程序与救济路径,既能增强执行公开主动性和全面性,又能够加强执行法官与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互动,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需求,保障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020年以来,宜宾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执行释疑近3万人次。

二是规范终本程序,在终本案件办理中落实“三律”。即执行法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一律询问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申请执行悬赏、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是否申请破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案件执结率。但实际工作中存在对终本程序适用和终本案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宜宾法院要求执行法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必须实施“三个一律”,一方面通过发出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充分发挥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监督执行的权利,减少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主动征询案件当事人意见,大力推动“执转破”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切实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好工作局面。截至目前,宜宾法院发出律师调查令328份,推出执行悬赏12期,对85个单位和个人发布悬赏公告,移送“执转破”案件25件。

三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重要执行环节中进一步深化预告知制度。推出《关于执行案件预告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将善意文明理念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全部过程,即要依法作为,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规范行为,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在实施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或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执行行为前,以通知书的方式将该行为事先告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使当事人明白权利的救济途径、明白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明白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宜宾法院共发出《预告知通知书》214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117件。通过持续深化预告知制度,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强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意识,提升执行工作质量水平,加强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减少执行对抗,争取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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