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房屋买卖起纠纷 法官判决促履行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艳 赵旭 发布时间:2023-12-03 18:24:51

“法官,我拿到我的房产证了,特地来告诉你们,感谢你们!”这是今日当事人到法院来告诉法官的一番话。

二案中,原告杨某与贺某在2018年、2017年从黄某、许某两夫妻手里分别购买了移民安置房,签订合同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约定被告黄某、许某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政府出台可过户政策时过户,但因被告原因故意拖延、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两户的房屋一直未过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屏山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住房问题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民生问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某、许某协助原告贺某、杨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积极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二案得以成功解决。

温馨提示:房屋买卖是大事,房屋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也要采取房管局备案、公证处公证等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面后续纠纷的产生。


责任编辑:汪怡兵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