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普法小课堂】质押股权的转让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解秋权 发布时间:2023-12-19 14:45:55

【法条内容】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释】

质押物转让风险:根据民法典443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这意味着质押物有可能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从而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

赔偿追索风险:当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出质人没有这样做,质权人可能面临赔偿追索的风险。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民法典443条确保了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当质押物被转让或处置时,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这有助于保障质权人的权益。

合法权益保护:该条款通过规定出质人转让质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保护了质权人不因质押物的转让而受损,维护了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