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上午,通江县诺江镇七水村2社违法建筑物被拆除。
2020年6月18日,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2011)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2.4 亩集体土地,撤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该案系国土资源部部督卫片执法案件,被执行人通江长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审批,擅自于2016年1月在通江县诺江镇七水村2社违法占地2.4亩搭建厂棚、建设房屋和仓库,生产、销售预制构件,被执行人通江长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人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通江法院审查,该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川1921 行审 23 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通江县长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通江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多次督促后仍未自觉履行,2021年10月12日通江法院发出并张贴腾退公告,要求被执行人自觉腾退,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腾退义务,2022年6月23日该院再次发出并张贴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自觉腾退,逾期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强制执行造成的损失,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至今被执行人仍未自觉腾退,该院决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