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渠县法院:夏日炎炎 勇往“执”前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5 15:54:50

炎炎夏日,渠县人民法院涉民生、涉企业专项执行活动火热进行中。执行干警各尽其能、各尽其责,挥洒汗水奔波在执行路上,额间凝结的水珠、浸透了的衣衫、晒黑了的皮肤,都彰显着执行干警司法为民不服“暑”的决心。

案例一:及时扣划助企纾困

“没想到这么快就把钱扣划回来了,解决了我们企业的资金问题,谢谢法官!”当事人满怀喜悦为渠县法院执行法官送来锦旗“执剑为民纾急难,雷霆之势解纷争”

在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四百余万元及利息。法院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遂依法予以冻结。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并避免利息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法院及时采取线下扣划措施,将案款执行完毕。

案例二:预拘留措施敢于亮剑

在李某某、雷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房屋檐下搭建的棚屋。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妥善化解邻里矛盾,但被执行人始终未予履行。为敦促执行,渠县法院创新采用“预拘留”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最后通牒,限其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预拘留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了棚屋,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案例二2.jpg

本案中,法官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在作出正式惩戒前发出“缓冲预警”,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有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化解了邻里纠纷。

案例三:自行处置提执行效率

“法官,车子价格已经评估好了,麻烦尽快解封好过户。”在王某申请执行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需向申请人王某支付欠款65,000余元及利息。执行中,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车辆一辆。张某筹措5,000元支付王某后,请求分期偿还余款,并承诺下月请假驾车前往王某所在地交付车辆。经执行法官充分沟通协调,王某同意该方案。

案例三.jpg

一个月后,张某主动联系法院,告知其已将车辆从上海开至河南,并与王某共同在二手车市场完成估价,拟出售该车以偿债,故申请法院解除查封以便处置。法院经核查确认王某现无其他涉诉案件,且车辆估价符合市场行情,遂及时办理解封手续,交由双方自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张某欠款。从车辆评估至王某收到16,000元处置款,仅用时7天。

本案中,法院允许并促成当事人自行处置查封财产,显著节省了财产变现时间,高效兑现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巧用拘留守护“血汗钱”

“法官,覃某锋我们把他找到了,你们马上过来哦。”王某华、柴某龙等六人与覃某锋、渠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系6件同类型执行案件,覃某锋应给付王某华六人劳务款共计60000余元,渠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覃某锋拒不还款,拒不报告财产,执行法官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并交由公安局临控。执行法官接到覃某锋下落的线索电话后,立即召集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覃某锋带回至法院,因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对其依法拘留10天,同时通知渠县某贸易公司法人到场见证了覃某锋拘留全过程,并再次向其释明该公司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法人见到如此情景,在询问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追偿后,随即将所有执行款项打入法院账户,执行款现已支付各申请人,至此这六件涉民生执行案得到圆满执行。

案例四.jpg

案例五:信用承诺助自动履行

“法官,钱我已经凑齐了,今天就付给申请人,请求解除我的账户冻结。”在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范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范某需支付申请人租金及利息共计110,000余元。法院经查控,未发现范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范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表示正在积极求职筹措资金,恳请法院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案例五2.jpg

执行法官综合考量其主动报告财产、积极就业意愿及履行承诺,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同意了其暂缓信用惩戒的请求,给予其合理履行宽限期。

半个月后,范某主动到法院提交了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并告知工作问题亦得到解决。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本案通过适用信用承诺机制,对主动报告财产、态度积极且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给予其自行筹措资金的缓冲期。此举有效避免了因即时信用惩戒可能对其求职和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缓解了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显著提升了其主动履行的意愿和能力,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