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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法院:在微信群里骂人!公开道歉+赔偿1500元

来源:宣汉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24 14:50:57



当今社会,微信群聊、发朋友圈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人们时常在微信里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但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网络空间也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近日,宣汉法院普光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微信群内发表骂人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村村民,张某某一直称李某某欠其800元未还,而李某某却说早已还清借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今年正月,张某某再次要求李某某还钱,被拒之后,张某某怀恨在心,一气之下便在其所在村民小组群内发送“李某某是人渣、不要脸、借钱不还”等文字和视频,视频内还附有李某某照片。随即在群内引发热烈讨论。李某某多方交涉无果后,遂以张某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宣汉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张某某,耐心细致地对其释法明理,讲明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社会影响。最终,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与李某某协商,双方同意由张某某在该群内发布道歉公告,并赔偿李某某损失1500元。

据介绍,该案中,群内成员共有55人,在群内发布的任何消息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而张某某发表的不当言论,已经在群内55名成员中公开,不可排除这55名成员对此事的进一步散播。因此,张某某的言论客观上引起了该村组村民的关注,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李某某的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对李某某的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

法官提示,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属于网络空间,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任何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交活动时,都应谨言慎行、遵规守法,共同维护网络法治空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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