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丹棱法院:成功调解赡养纠纷 解八旬老母亲后顾之忧

来源:丹棱县法院 作者:杨敏 发布时间:2024-03-28 16:17:04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与情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近日,丹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缓和了双方当事人间紧张的关系,还妥善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

1711613875569.jpg

2024年初,丹棱法院家事法庭受理了一位84岁耄耋老人起诉子女关于赡养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

据悉,老人詹某共有三子一女,分别是大女儿尤某娥,大儿子尤某华,二儿子尤某桃,三儿子尤某明。当初姐弟四人商定协议:由二儿子负责照顾父亲生活不能自理以及一切后续的安葬问题,大儿子则负责母亲詹某生活不能自理及一些后续问题。当初在三兄弟分家的时候,由于三儿子把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都分给了大哥和二哥,因此三儿子不再负责父母的赡养问题。

目前詹某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正是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对于詹某此时该归谁赡养、在谁家居住,尤家四姐弟在此事上产生了纠纷。

詹某遂向丹棱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司调中心的童主任及时上门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后,迅速联系村委会并通知当事人到村委办公室进行调解,法理结合,化解干戈。在亲情感化和法律法规的齐攻下,四姐弟认识到赡养老人是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四姐弟达成了协议。

1711613892632.jpg 

因尤家三兄弟在城里居住条件有限,他们商定为老人租一套房子,并且三兄弟依秩序轮流照顾母亲詹某一年;因詹某与大儿媳妇有婆媳矛盾,因此尤某华负责为母亲詹某购置衣物和清洗衣物;詹某某年纪更大时则在二儿子尤某桃家居住,由尤某桃及尤某华负责照料;詹某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生活费由三兄弟平摊。

赡养纠纷复杂而特殊,权益冲突中渗透着亲情和伦理。丹棱法院运用“五调融合”工作法中的“马上调”和“联动调”,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道德的感化唤醒亲情的回归,最终让此例赡养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有话说:赡养纠纷是家庭的内部矛盾,如果严格依据法律办事的生硬判决反而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更无助于家庭和睦关系的建立。调解员以为当事人维系亲情为重点,使其认识到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尊崇的道德规范,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亲情血脉关系是不可割断的,在产生矛盾时,不要把家庭赡养义务经济利益化。要常怀感恩之心,常念养育之恩,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有一个幸福安定的晚年。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