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孩子抚养权由父亲行使
2018年9月,白某(女)与的日某某(男)经人介绍相亲相识,相识后不久,即开始同居主活并于2019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的日小某。
自2019年3月13日起、的日某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长期与下属单位女职工保持不正当关系,且长期在外居住。被白某及其家属发现后,的日某某多次祈求白某原谅,后经双方亲友劝说,白某原谅了的日某某。然而,此后的日某某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依旧与下属单位女职工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一起出游,在日常生活中还以“夫妻”相称。2020年12月,白某遂作出了分居决定。分居期间,的日某某为了实现与白某和好,强行将年幼的的日小某带回老家,不让白某照顾的日小某日常生活,甚至拒绝让的日小某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2021年6月16日,的日某某再次闯入白某父母家,对白某及其亲属进行殴打。
2023年,白某以的日某某从未尽到父亲的责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离婚以及支持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白某与的日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白某与的日某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的日小某随的日某某生活,由的日某某抚养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执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
2025年5月,白某在未告知法定监护人的日某某的情况下,从的日小某就读的幼儿园,将的日小某接走,的日某某以白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为由,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综合分析案情后,考虑到执行双方均为公职人员,为了将该案的执行对孩子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从以人为本的立场出发,前后五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期间,白某一直以小孩需要做眼睛矫正锻炼,不愿让的日某某履行对的日小某的抚养教育。的日某某表示,自己也是医疗工作人员,的日小某的眼睛的病情不需要做什么特别处理,在家就可以做相关矫正锻炼,并提出让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尽快执行案件的请求。此后,白某任然不愿意按照此前形成的协议履行,并先后到省妇联、省高院信访。
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罗超先后多次请示院领导和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领导,均得到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的指示。前往成都调取就诊病历,病历也未做特殊要求,依然考虑到被执行人身为工作人员,采取拘留措施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遂不辞辛苦地前往其任教的学校去和校领导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最终在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多翻沟通,劝导和释法明意下,白某自愿同意了按照调解书履行,案件也得到妥善的处理。
执行法官:父母应给予孩子完整的爱
夫妻离婚,虽然婚姻关系就此终结,但却永远是孩子的父母。虽然无法再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却能够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虽然不能将爱情进行到底,但却可以将亲子之爱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