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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公告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廖庭玲 发布时间:2023-05-23 22:22:03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诉讼费清收专项工作并敦促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的公告

 

自觉交纳诉讼费,是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规范诉讼费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起全面启动诉讼费清收专项工作。针对当事人诉讼费交纳、办理退费、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诉讼费交纳义务等。

 

特此公告

       

 

     

一、诉讼费交纳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活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反诉/申请处理。

(二)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使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扫码等方式自助缴费,或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缴费窗口缴费。使用银行转账和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方式的,人民法院虚拟收款账号和二维码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所附为准。


二、诉讼费退费

(一)案件审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办理诉讼费用退费结算、审核等事宜,或当事人可主动提起诉讼费用退还申请。办理诉讼费用退还事宜的,当事人应根据承办法官的提示及时提供相应资料。

(二)诉讼费退费一般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卡复印件、生效判决文书、生效证明、缴费发票复印件、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当事人银行账户确认书由承办法官提供,当事人可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提供。


三、风险提示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的,或者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反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反诉处理; 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申请人未按期交纳申请费,经法院催促仍不交纳的,一般按照撤回申请处理;

其他费用将由法院按照“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决定负担人员。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可能会发生相关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如没有按期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的,鉴定程序将会被终止。


四、败诉方不自动履行交纳诉讼费用风险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费用,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前,部分当事人长期未依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我院将针对历史以来应收未收诉讼费用开展专项催收工作,并对不依法缴纳诉讼费的当事人采取措施。

专项清收工作期间,本院会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送达等方式通知未履行交纳义务的当事人,请未履行交纳义务当事人知悉。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未履行交纳义务的当事人可自行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诉讼费,也可通过拨打12368热线、立案窗口电话、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等方式联系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义务。

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近期经营状况纳税报表等相关证明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相关材料可邮寄。

如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并经催收后仍不履行的,未交纳诉讼费用将会被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将会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失信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2、限制高消费、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乘坐动车、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直至全部履行义务为止;3、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附: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方式:

导诉台电话:5090668(可联系全院法官)

民事立案窗口电话:5099035(可查询在院案件)

行政/刑事立案窗口电话:5099553(可查询在院案件)

执行立案窗口电话:5099040(可查询在院案件)

材料邮寄地址: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高速客运中心斜对面)。

(立案庭 廖庭玲)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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