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租赁到期仍继续使用商铺,房东、租客各执一词,法官怎么判?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编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7 17:19:50

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与人口流动的不断加速,房屋、商铺租赁所涉及的案件纠纷也层出不穷。租赁期满,若承租人继续使用商铺,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期装修费用由谁承担?

——民事审判庭 黄法官

【案情回顾】

(黄雪梅、巴拉)原告西某因个人原因不再经营个人铺面,被告吴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赁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仍继续使用该商铺,且房东未提出异议。而后,双方因合同到期后租赁费结算、货物损失、装修费用补偿3个矛盾焦点发生争执,无法解决纠纷后诉至本院,原告西某要求被告吴某某支付租赁费共计30万余元。被告吴某对此表示不服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货物处理损失、装修费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

【法官判案】

经审理,西某与吴某某签订案涉铺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被告吴某某仍在继续使用该铺面,且原告西某无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故被告吴某某应向原告支付铺面租赁费。其次,依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全部房屋租赁费,并驳回被告反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论作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达成协议后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租赁条款的具体内容,特别是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避免出现矛盾后双方扯皮。同时,因法律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赋予了当事人随时解除的权利,为切实避免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合同到期后双方也应继续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责任编辑:王思婷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