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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干争先】判决乐山市首例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从业禁止”!!

来源: 犍为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8 09:22:06

近日,犍为法院依法审结了廖某某、王某某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三千到五千元不等;同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内禁止从事通讯运营技术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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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件为乐山市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首例被判处“从业禁止”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8月至10月,廖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以200元至400元一张手机卡或者每拨打电话一小时160元至200元的价格,收购、租用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等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的手机卡。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入职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犍为县分公司担任配送员,利用为客户开卡的便利机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身份信息多开手机卡,后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多开的手机卡30余张提供罗某某出售给廖某某,每张获取110元至120元的报酬。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廖某某自述非法获利3,000余元,马某某自述非法获利2,000余元,王某某自述非法获利3,000余元,罗某某自述非法获利9,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修正

被告人廖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收购、租用、出售他人手机卡,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犍为县分公司担任配送员,为用户办理电话卡的职业便利,违规办理电话卡并出售,出售的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应当判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通讯运营技术服务相关工作,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

近年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违规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出租、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以及互联网账户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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