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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被查封股份,构成拒执获刑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代鹏琳 发布时间:2023-06-12 17:25:53

5月29日,屏山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生效判决,置若罔闻

被告人汤某与张某1、张某2、冯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诉至我院。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冻结汤建龙名下银行卡存款及汤某在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某石料加工厂的石灰岩破碎加工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告知汤某应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还款义务,汤某置之不理。

执行阶段,擅自处分财产

2022 年1 月11 日,张某1、张某2、冯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依法向汤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告人汤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2021 年8 月10 日,被执行人汤某与案外人余某、何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172 万元的价格将其与余某在叙永县两河镇落某石料加工厂的出资占股剩余 30%的股份转让给何某,股权范围包括被本院依法查封的生产设备。被告人汤某让何某将172万元钱款偿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他债务,未用于偿还张某1、张某2、冯某的欠款,致使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立案侦查,拒执入刑

2022年6月30日,我院执行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函,随后被立案侦查。汤某自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还将查封的股份转让,并将款项用于偿还他处,该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确定的义务,其自愿代其偿还未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冯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汤某,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言不信者行不果。查封的目的在于保障胜诉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汤某视法律为儿戏,其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为其他案子中逃避执行、拒绝执行的当事人敲响法律对其严惩不贷的警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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