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当庭给付赔偿款6570元。
2023年2月21日,被告柯某松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屏山镇学苑街与行人徐某忠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屏山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柯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对赔偿数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柯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坚持按照诉讼请求要求赔偿,被告柯某认为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且自己的车辆保险脱保,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要求进行核实,希望减少赔偿数额。法官认为案件认定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分析事故发生成因、释法析理、讲解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柯某松在能力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忠各项损失6570元并当庭兑现,徐某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屏山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履行,让当事人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法官提醒各位非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牢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按规定购买保险,如遇保险超过保险期间,一定要及时续保,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无赔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