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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买房 分手退款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 作者:黄婉 发布时间:2023-07-11 10:11:41

一对青年男女恋爱中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归还购房款,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6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成功调解该起婚约财产纠纷。

2020年11月, 莫某与唐某相识恋爱准备结婚。莫某出资14万余元以被告唐某的名义按揭购房,购房后莫某出资归还房贷。2022年11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对还款金额不能协商一致,莫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归还归还购房款以及其他款项共计191500元。

翠屏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到,因原告莫某在外地上班,购房时经双方协商后将房屋登记在唐某名下,由唐某办理按揭贷款。莫某除购房首付时支付140200元以外,每月在还贷前几天转账给唐某。唐某不认可莫某转账款项是用于归还贷款,仅愿意归还购房首付款140200元。莫某认为其转账给被告的钱,被告也应一并归还。

承办法官向原告莫某进行了释法明理,详细解释并非其转给被告的每一笔款项,被告都应归还。希望被告唐某退让一步,考虑原告的付出,主动退还款项。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当庭退还原告莫某现金16万元。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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