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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 | 提质增效 鉴之有道——遂宁法院以“鉴定管理官”为刃,破司法鉴定之难

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8 14:26:21

“自从设置‘鉴定管理官’将全市鉴定案件统筹管理后,遂宁两级法院平均鉴定用时缩短了30天,结案率同比增长40.9%。”近日,遂宁中院针对司法鉴定耗时长、程序杂、纠纷大、监管难等问题,创新设置“鉴定管理官”,对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调度,以此提升司法鉴定工作质量与效率。这也是遂宁法院聚焦审判工作现代化目标,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坚持“实质化运行、优质化提升”,落实“纠纷在院时间”要求,推进司法技术工作规范化、高效化,推动落实审判管理现代化的实践之一。

从无到有,“绊脚石”变“垫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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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案涉干海参快达到保质期的临界点,为了尽快完

成鉴定,不因为产品过期对鉴定报告产生瑕疵,我们需要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时限的承诺......”2022年4月11日,钟艺正在跟随机摇号选出的三家鉴定机构协调沟通。

钟艺是安居区人民法院负责委托鉴定的工作人员,在接收龚某某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司法鉴定申请后,她多次向当事人双方及委托机构释明,力争效率的最大化。

“对于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严格把控每个环节,能很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钟艺表示,鉴定意见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重要参考意见之一,但同时也是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导致案件长期未结的关键因素。从鉴定案件立案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难以预料的问题,比如鉴定资料不完备,多次要求当事人补充资料;鉴定机构表示无法鉴定而退回案件;鉴定工作进行到一半临时换人......

如何将鉴定评估这块看似是“绊脚石”的工作变为提升审判质效的“垫脚石”,遂宁中院由院领导牵头,到五个基层法院实地调研,了解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征求鉴定行业专家意见,经过不断摸索,最终探索出“鉴定管理官”这一创新做法。通过在遂宁中院特设“鉴定管理官”统筹管理全市法院的鉴定工作,根据对外委托鉴定的工作内容、流程环节和重点难点,制发文件规定、强化队伍建设、优化工作措施、统筹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方法,提升业务能力,进一步缩短鉴定用时,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现代化。

2023年1月至6月,遂宁法院共受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289件,办结231件,结案率80%,同比上升40.9个百分点。

从有到好,“两难”变“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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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了“鉴定管理官”后如何让其发挥实质效用,特别是在面临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大、耗时长、取证难度大等问题时,加之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办案部门三方之间可能会对鉴定案件产生“管理真空”的情况下,如何在梳理好三方之间的关系保证司法鉴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同时还能提高司法鉴定的质效,是“鉴定管理官”首要解决的难题。

例如龚某某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遂宁中院审理后认为,龚某某所购买的案涉干海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龚某某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后,应发回重审进行司法鉴定。但作为经过两次审理的案件,纠纷在院时间已经很长了,那么在重审中不能够再因为鉴定时间过长而拉长审理期间,拖长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面对此类案件,“鉴定管理官”主动参与基层材料审核工作,提前介入并避免材料不齐全的情况。同时进行鉴定委托业务培训并要求制作工作台账,有效实现发现问题在早、解决问题在早。对鉴定过程全流程监督,及时跟进鉴定机构的鉴定进程,保证鉴定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2022年4月29日,该案的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整个鉴定过程仅耗时23天。

今年以来,遂宁中院继续强化司法技术队伍建设,在“鉴定管理官”的统揽下,各基层法院根据鉴定案件量配齐配强负责鉴定工作的专职人员,由一名在编干警专门负责鉴定案件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任务明、责任清,提高鉴定工作执行力。

2023年5月15日,遂宁中院印发《关于集中管理涉建工类案件中鉴定工作的通知》,按照文件要求,鉴定案件总用时超60天的将会被列为警示案件,由案件承办法院重点关注督促,鉴定案件总用时超90天的则列为督办案件,实行个案报告制度,同时对同一审理案件中超过两次鉴定的,均要严格审核流程,审核通过后才能立案。定期通报鉴定案件评估办理情况,今年以来,鉴定案件平均用时大幅下降为39.7天,超期鉴定案件全部清零。

从好到精,“不停摆”实现“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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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鉴定案件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纷繁庞杂,涉及到的证据材料数量庞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鉴定案件办理时常出现材料收集困难、鉴定费用高、鉴定耗时长、机构效率低等诸多问题。

着眼于高效完成建工案件司法鉴定工作,解决建工纠纷委托鉴定这个“老大难”,遂宁法院铆足干劲、集中攻坚、全力克难。

今年5月,遂宁中院制发《关于集中管理涉建工类案件中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涉建工类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指南(试行)》,推行“2+2”机制,对全市法院涉建工类案件鉴定工作进行集中管理、分段负责、协同推进。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接收鉴定审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于意见作出当日移送中院“鉴定管理官”复核,“鉴定管理官”接受材料后进行要素式审查,2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意见,未通过审查的案件于当日退回各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以此来加速司法鉴定程序流转。对基层法院审查不到位导致多次补充材料的情况进行通报,破除涉建工类案件“乱用鉴定”“多次鉴定”等弊端。

遂宁中院积极加强鉴定机构评估管理,激发鉴定机构工作活力。积极引入综合评估打分机制,由立案部门、承办法官以及当事人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价评级,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工作效率、收费标准以及遵守规范五个方面。评估过程,“鉴定管理官”积极引导三方明晰评估标准,促进评分评估机制实质化运行,通过评价评级,倒逼鉴定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根据评价最终得分,对评为四级的评估鉴定机构,将在报请省法院批准后予以除名。

除此之外,结合省、市两级年度考核要求以及年度工作要点,根据全市法院鉴定工作实际,遂宁中院制定“全市法院年度鉴定工作考核量化评测表”,将考核按百分制,细化十余项考核内容,从队伍建设、办案质效、重点工作、基础建设、加减分项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并将每月考核通报与年底考核贯通衔接,计入加减分项,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核结果的认可度。

突出结果运用,注重日常考核导向性、时效性。在考核结果运用上实行考核成绩与各级奖励政策挂钩,全面激发工作的活力、争先创优的热情。同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分析研判,把结果运用的着力点放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上。

每一个司法鉴定工作都需要细心、耐心、巧心。遂宁中院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延伸至司法鉴定工作中,以“提质增效、鉴之有道”的工作标准,以“鉴定管理官”为刃,破除司法鉴定之难,着力实现司法鉴定工作优质化运行,助力审判工作现代化。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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