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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暴类警情处置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来源: 作者:陈诗瑶 熊锋 发布时间:2022-08-29 09:32:42

近年来,家庭暴力警情愈加频发,占总警情比例不断上升,且极易引发严重暴力犯罪,其处置质效直接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因此,如何有效处置家暴类警情,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成为公安机关亟需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现笔者结合东坡区分局工作实际,就家暴类警情处置工作谈几方面理解认识。

一、家暴类警情特点

笔者就辖区家暴类警情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归纳如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发案逐年上升,可控性较低。2021年,全区家暴类警情占比同比上升24.3%。二是侵害对象以已婚女性为主。报警人为女性的警情占到总报警数的95%,受家暴女性年龄主要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三是处理方式较为单一。在家暴类警情处理上,当事人普遍选择家庭内部处理,很少上升至请求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的层面。

二、处置家暴类警情面临的困境

当前,家暴类警情处置仍然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由于社会普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许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忍气吞声,即使无助之下拨通了警方电话,却考虑到双方感情、家庭等多种因素,普遍以事息宁人的心理结束处理。另一方面,办案民警对于家暴案件的处置程序和方向不明晰,执法过程中往往选择“柔性”处理,在受害人没有强烈诉求的情况下往往不会深层追究,这些都是目前在处置家暴类警情中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家庭成员之间采取的一种对人身伤害的行为,轻伤乃至死亡的案件偶有发生,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二是当事人普遍不配合调查。据分局2021年全年警情数据显示,家暴类警情中青年女性居多,女性报警人占95%,施暴者往往是男性,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当家暴发生时,部分受害者有“家丑不外扬”的心理,不主动寻求外界的帮助。虽然受家暴后采取报警方式解决的人数越来越多,但不需要处理以及现场调解的总和占比达到82%。而且有的受害人即使当时拨打了报警求助电话,但当民警到达现场后,考虑到双方感情、传统观念和家庭等多种因素,又不希望对施暴者予以处罚,很多受害者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愿配合民警制作询问笔录和进行取证工作,给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带来较大困难。三是公安机关处置能力不足。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处置家暴类警情时,由于不熟悉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对家暴案件的处置程序和方向不明晰,在此类案件适用纠纷调解还是上升到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之间的标准和尺度上把握不清。在“和稀泥”的倾向性思维下,民警常常以现场调解为主,将“口头允诺不再施暴”“口头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作为执法结束的标准。四是执法力度不够。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报警人常常会以“自行处理好而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为由,拒绝公安机关进行处置,选择家庭内部处理占比高达96%,即使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有时也会认为是夫妻之间的家庭内部矛盾,在没有强烈诉求的情况下往往不会深层追究,一般以现场调解作为最终处理方式。2021年,分局共接到家庭暴力类警情共计11起,受到行政处罚占比仅32%。

三、目前开展的工作

为了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降低家庭暴力类警情发案率,东坡公安通过开展法制宣传、设立“反家庭暴力工作站”、协助并执行人身保护令措施等方式提高妇女儿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开展法治宣传,提升法律意识。分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分局妇委会会同局属各部门、基层派出所和机关干部“走基层”直联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多次深入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累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有力提高了妇女儿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建立工作机构,强化权益维护。在20个派出所设立“反家庭暴力工作站”,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内容,2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事件及时调查取证,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对属于违法犯罪案件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属于家庭纠纷矛盾的,应双方当事人要求依法进行调解,并告知受害人维权途径。2020年以来,我局共破获强奸案件18件、猥亵儿童2件,治安处罚家庭暴力14起,调处家庭矛盾纠纷30余起。

三是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人身保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出警民警本着“主动救助受害者”原则,协助送受害者到医院救治和必要情况下进行伤情鉴定,并告知其维权途径;同时,对受害者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地派出所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不受家暴侵害。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就执法过程来看,公安机关仍在存在“思想认识缺位、宣传教育缺位、规范处置缺位、联动联控缺位”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缺位。执法人员可能认为此类警情系家务事,多发生在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发生纠纷或轻微家庭暴力在所难免,在现实生活中因经常发生,早习以为常。很多家庭暴力都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所谓的“小打小闹”,不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及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在对待家暴类警情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二是宣传教育存在缺位。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类警情时,多数情况下都是就事论事,以受害方不追究施暴方责任为该警情的最终处理结果,但在出警的过程中并没有积极向受害人讲解当面临家暴情况时应该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何固定留存相关证据,如何选择法律救助途径。三是规范处置存在缺位。个别民警处置此类警情时存在懈怠情绪,在到达现场后,只进行一般劝阻与调解,往往忽略了对于家暴诱因的关注与解决,没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基层民警在处置家暴案件时对于所适用法律条文不熟悉,不能用法言法语对施暴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造成此类案件接处警不够规范有序,为事后处理此类违法行为带来一定难度。四是联动联控存在缺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医院、学校等社会各机构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各自为战”,缺乏沟通和协作,没有将各部门的作用进行整合,难以发挥联动联控的作用。

五、相关对策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对家暴类警情的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公安机关转变思想认识、出台流程规范、加强培训学习、广泛宣传教育、促进联动协作。

一是转变思想认识,提升两个意识。公安机关要跳出传统观念误区,深刻意识到家暴类警情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侵权行为,是敏感的社会问题,关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轻则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则涉及刑事责任。“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假,但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的首要职责,一切具有社会危险性、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都是公安民警的责任,因此,一方面要强化责任意识。因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不当、矛盾排查化解不到位而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将追究涉案民警相应法律责任,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强化危险意识。民警在处置家暴警情过程中,应对引发家暴的矛盾纠纷进行等级分类,从而预判社会危险性,有针对的开展下一步工作,同时,还应对人员生理因素(例如精神问题、是否醉酒)、环境因素(例如桥上等容易轻生的地点)等进行多方面考虑,预防危险发生、确保处置到位。

二是出台流程规范,明确处置流程。针对家暴案件,应按照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制作出台地方性家暴警情、案件处置流程规范,确保一线民警依法履职尽责,依法按程序处置,及时受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不能因为此类警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就产生懈怠情绪。对于此类报警求助,民警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留存好报案记录、视频资料,及时为受害人及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有伤情的告知其及时就医,留存医院病例、诊断书,并及时委托做法医鉴定,待案件证据收集齐全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后果等依法及时处理。基层公安机关应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对待此类警情,依法履职尽责到位,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对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培训学习,提升执法能力。要着重加强对民警法律程序和处置技巧培训,提高其对待家暴类警情的处理能力和应对水平。要加强对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学习,深入了解相关内容,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出警技巧上,既要坚持反对家庭暴力这一原则,又要在妥善调处家庭矛盾上灵活运用调解语言,讲明情理和法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充分考虑当事人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施暴者平时的表现做出处理,做到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是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宣传教育。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将《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依托“六进”活动、网络新媒体、电视广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详细解说家庭暴力范围、具体行为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进行证据的搜集和固定,一旦受到暴力侵害,如何选择法律救济途径,例如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同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适时通过媒体宣传反家暴处置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提高妇女、老人、儿童等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另外,民警在处置家暴警情过程中,应当适时向受暴人发放传单,进行一对一宣传,同时对施暴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五是排查矛盾纠纷,促进联动协作。出警民警对内要依托“两队一室”运行模式,在处置完家暴类警情后,及时将相关警情信息推送至包片的社区民警,在日常警务工作中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结合家暴反复性、持续性的特点,将有家庭暴力史的家庭逐一建立重点档案,采取定期回访和不定期随访的方式,了解近期情况、进行心理疏导、提前化解潜在的矛盾纠纷。对外要以整合资源为抓手,以社区、村居为依托,充分发挥各居委会的职能作用,建立多部门的干预机制,将公安、司法、妇联等组织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形成以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为基础,相关单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家庭暴力防控救助体系。

(陈诗瑶 熊锋)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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