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金口河区检察院首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

来源:乐山市金口河区检察院 作者:吴袁丽、卿婷 发布时间:2021-01-26 16:26:44

近日,乐山市金口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阿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金口河区首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2月,被告人阿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春村6 组林地内,设置猎套猎捕、杀害“野鸡”8只。经司法鉴定,8只“野鸡”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均为5000元/只。

通过庭审质证,阿某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承认自己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愿意承担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区人民法院7人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阿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庭判决被告阿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据专家介绍,“野鸡”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环境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人为造成“野鸡”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着我区生态环境的平衡。本案的办理,对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的意义。(吴袁丽,卿婷)


责任编辑:白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