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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重整迷雾,专家解读背后法理

来源:中站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3 16:59:29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经相关方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参与下实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的法律制度。它能帮助企业重获新生,同时也能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然而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不规范的程序可能导致企业利益遭受损失,今天做客节目的当事人表示正面临这类情况,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敬请关注本期:重整迷雾。

蹊跷众多,重整草案被悄悄通过

据被授权代表胡某阐述:他是一家矿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经债权人申请,企业走上了破产重整的道路。破产管理人制定了一份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设定为700万以下100%清偿,700万-5000万按5%清偿,5000万以上按1%清偿。对此。胡某表示:诸多债权人认为存在不公平之处,纷纷提起确认债权之诉,其中他了解到的拥有2.94亿元债权的某异议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了确认债权之诉,但经一审程序并未获法院支持。

另外:草案还将一些债权人的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在劣后债权的认定上,管理人以“关联企业”为由将股东之一的某企业债权认定为了劣后债权,对此胡某一方也产生了强烈质疑。持股比例占49%的出资人之一对此项草案投出了反对票,而最终表决结果却显示已通过。不仅如此,胡某表示:本案管理人亦未在合理时间内将表决结果进行公布。对此,胡某及其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疑问,委托了律师向管理人和法院均提出了书面异议,但均未获回应。

估值滑坡,矿业资产大幅缩水

据被授权代表胡某讲述:其代表的这家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早在2012年上市前经专业评估为9.3亿元,2014年办理抵押贷款时评估结果为9.8亿元,2017年的司法评估价值为4.01亿元,而本次重整评估价值为1.97亿元。但近年来涉案企业所在地区铁粉价格飞涨,而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并未新开采,因此胡某一方认为评估价值严重滑坡显然是不合理的。

挂牌出让,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根据被授权代表胡某的讲述:依据有关文件和协议,其代表的企业对涉案土地有合法使用权,并对地上构筑物享有所有权,并且公司至今仍在采矿许可权有效期限内。当地自然资源局将企业正常使用下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给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恰好是本次破产重整的战略投资人。除此之外,在此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其实有新的战略投资人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重整资产,管理人有沟通却无下文,胡某表示这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谭教授,法律评论员陈俊丽两位专家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律专家谭教授表示: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在2006年创设的一项新的制度,这项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破产程序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法定性等性质。破产管理人可以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还可以代表债务人参加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一些法律程序。

针对“出资人投反对票,重整草案却依然被通过”的问题,法律评论员陈俊丽表示:根据当事人表述以及法律规定,投反对票的出资人持股占比49%,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草案通过的条件。

法律专家谭教授补充道:如果涉案企业为上市公司,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规定,对于破产重整草案中涉及到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要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如不是上市公司,应参照《公司法》相关的表决事项规定。

针对“管理人未及时公布表决结果”的问题,法律评论员陈俊丽表示:这种做法不符合程序规定。非现场方式进行的投票等,其结果应当以函件、邮件等方式明确通知相关债权人。而且,投票结果应当在全国企业矿产重组案件相关的网站上进行公布,但本案目前并未查到相关的信息。

针对“管理人基于‘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企业债权为劣后债权”的问题,法律专家谭教授表示:根据当事人描述,其中确实存在不合法、不规范之处。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的发生。企业破产领域之所以对关联交易保持法律上的审慎,是因为可能存在债务人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不过据当事人阐述本案中并未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这些关联交易也并非不合法,关联企业的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存在疑点。

针对“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设置问题”,法律评论员陈俊丽表示:根据破产法规定,一般破产清偿应该按照债权人债权和总债权的比例来清偿,但在实务中,破产管理人基于各种各样的现实因素也会有不同的考量,无论如何,清偿方案都须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法律专家谭教授补充道:根据当事人描述,本案清偿方案存在一定不公平之处。虽然清偿方案设置存在多种因素的考量,比如人数众多的、金额少或者属于企业职工的债权,对他们进行更高份额的清偿也是出于社会稳定的考量,但清偿金额各阶段设置不应相差过大、显失公平。

针对“采矿权价值评估前后差距巨大的问题”,法律评论员陈俊丽表示:采矿权价值评估不仅仅是从采矿权本身考虑,还要考虑矿山资源、资产等各方面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法律专家谭教授补充道: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不仅影响着企业资产的价值,也影响着债权的清偿数额,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依据合同对于本案涉及招拍挂的土地,当事人公司有合法的使用权,从了解到的案情来看存在两个疑点:一是矿山土地是否能纳入招拍挂程序?二是当事人公司在地上拥有地上构筑物等投入资产,并未得到补偿。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责任编辑:孟桂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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