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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来源:芦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1 10:19:47

为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根据《芦山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和《芦山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开如下: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重点整治对“三个规定”认识存在偏差,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重点整治干警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酬金、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重点整治干警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违规合伙、入股、参股他人经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投资入股问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或者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高息向他人出借。

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谋取私利;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立功、重大立功、病情鉴定、病情诊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问题;内部监督、审判监督虚化弱化、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等问题;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等问题;违反暂予监外执行有关公示公开、开庭审理、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程序规定的问题。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重点整治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违反离职从业限制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圈子文化”影响司法公正廉洁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形成利益“小圈子”,无组织无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在工作生活中结交“小圈子”,“小圈子”内称兄道弟、行帮习气、江湖作派浓厚,相互间无原则无底线帮忙,“小圈子”外推诿扯皮,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淡薄;“小圈子”内相互吃请、拉拢关系,打听透露工作、审判秘密,替人说情;“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杂、多、乱,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

在巩固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突出反映的约见执行法官难、电话联系执行法官难、与执行法官沟通缺失等问题。

裁判文书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办案人员工作态度不扎实,司法作风不严谨,裁判文书校对不仔细,导致错字、漏字、误算、语法错误等低级错误;裁判文书说理公式化、针对性不强,缺乏逻辑性和说理性。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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