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宴客饮酒成为人们联络感情、传递友谊的一种社交方式。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因饮酒造成共饮人伤亡是不是所有的共饮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饮酒后意外坠崖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四名被告因酒后未尽到人身安全注意义务,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1日上午,高某(化名)、谢某(已死亡)乘坐韩某的车一起到雅安市雨城区玩耍。中午,三人在雨城区吃完饭后返回宝兴县,途中商议晚上到高某家中聚餐。随后江某、徐某、杨某受邀到高某家中聚餐。吃晚饭期间,高某、谢某、徐某、江某、韩某在一起饮酒聊天,没有恶意劝酒行为。杨某未饮酒,吃完饭便离开了。大约晚上8时许,谢某与妻子刘某电话联系后,便独自离开酒桌。刘某与谢某通话后,便约儿子一起开车去接谢某回家。到达高某家小区附近,没有看到谢某,便拨打电话联系,但谢某一直陈述不清自己所在位置。之后,刘某等人到达高某家中寻找谢某未果,便拨打110电话求救。21时30分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民警赓即到达事发地点小区附近,与刘某等人一同寻找谢某。大家一边拨打谢某电话,一边在附近大声呼喊,最终确定谢某所在位置后,在向其靠拢准备实施救援时,谢某突然从悬崖处摔下。随后,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将坠下悬崖的谢某找到。谢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为此,死者谢某的妻子及其两个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饮酒的四名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高达45万余元。
[法院审理]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了解,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其在饮酒时未能节制并注意自身安全最终酿成不幸,对其死亡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由其自行承担90%责任。
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人际交往的需求和手段,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形,来确定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应在合理范围内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诸如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或降低可能损害后果的发生。作为共同饮酒人的高某、江某、韩某、徐某在谢某饮酒后独自离开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和护送等法律义务,谢某因饮酒降低了自身分辨及自我控制能力,导致其爬到悬崖处发生意外死亡,四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本案系多个侵权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按份责任。法院通过审理,最终依法判决:高某、江某、韩某各承担2.8%的赔偿责任(即25565.3元),徐某承担1.6%的赔偿责任(即14608.7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正常聚会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侵权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共同饮酒人义务主要为:(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发现共饮人出现不良反应后,立即提醒、劝阻共饮人并且及时通知亲友;(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对于饮酒后状态不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要对共饮人给予及时的扶助、照顾并且护送其至家中交亲友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在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可能会承担责任?1.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服用头孢等药品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若对方已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酌怡情,贪杯伤身,饮酒一定量力而行,作为饮酒本人应当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同时,也对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和保护义务,倡导文明饮酒之风,莫让手中的酒杯变成“酒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任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