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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申请撤销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黄子桐 发布时间:2020-07-03 11:29:30

当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为了尽快拿到救治费用,常常会选择和赔偿责任人私了。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签订赔偿协议,而后受害方又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撤销赔偿协议能否得到支持呢?

近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撤销了当事人内容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

2019年4月17日,原告黄某受被告杨某指派到某工地上做工。在作业时原告左脚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脚跟骨骨折。10日后即2019年4月27日,原被告就原告受伤事宜签订赔偿协议,内容为:“1、甲方支付乙方住院期间误工、营养、伙食、交通等费用按每月3500元计算,依照实际天数为准,且甲方为乙方请护工一人,由甲方支付护工人员工资。2、乙方出院后,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误工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3500元整,至乙方生活能自理为止。3、乙方左脚根骨骨折是否治愈以医院诊断为准。4、甲方履行赔付义务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中止。乙方及其亲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要求就此次事故在作任何赔偿。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看后意思真实、明白、清楚无误,是自愿、公平合理的。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协议双方签字后,杨某按协议支付了黄某受伤当月的费用。后因黄某尚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未对黄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进行约定,黄某及其亲属找到杨某要求添加相关内容,杨某拒绝并停止支付黄某住院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黄某尚在医院治疗期间,截止起诉时黄某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协议中对黄某的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未进行约定,加之黄某对其遭受的损害程度即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数额难以预判而与杨某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当事人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且黄某主张撤销该协议的时限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撤销黄某与杨某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官语:判断是否应该撤销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关键在于判断协议中受害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是结果性赔偿还是过程性赔偿,细化而言:

一、受害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是否存在正确认知和预见,对即将可能出现残疾或者出现新伤情的因素是否考虑在协议约定的赔偿内。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

二、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

三、协议受害者签订协议时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

在撤销赔偿协议时法官会充分考虑到不同个案的个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正确的裁判。(黄子桐)


责任编辑:向芷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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