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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法微课堂】大竹法院审结一起组织 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沛倩 发布时间:2022-05-19 19:48:07

2021年12月30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魏某某为招人到缅甸赌场上班,通过微信朋友圈、大竹本地某公众号发布“高薪招工,路费、住宿费、生活费全包”的招工信息。后郭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魏某甲、朱某某等人与魏某某联系欲到缅甸务工。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组织郭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魏某甲、朱某某从大竹到云南保山,王某甲从福州到云南保山与魏某某等人汇合。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组织郭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魏某甲、朱某某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情况下从云南省中缅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后郭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又先后从缅甸非法入境。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从云南省临沧市南伞口岸中缅边境非法入境被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郭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因偷越国(边)境已被本院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表示要以此为教训,以后不再偷越(国)边境到缅北去,并劝告与他一起去缅北的人及时回国,告诉大家不要相信“高薪”诱饵,在缅北存在生命危险。

法官提醒:目前,偷越国(边)境群体主要集中在18岁至30岁,提醒广大青年提高辨别能力,不要被网络虚假广告和诈骗团伙蒙骗,拒绝非法出境;更不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吴沛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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