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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法院审理案件获评乐山政法“五年十佳”案例(2018-2022)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8 14:37:12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获评乐山政法“五年十佳”案例(20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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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五通桥生态环境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路段存在刺鼻异味。经应急监测,空气检测结果初步预判为丙烯酸乙酯,后排水采样1份,土壤采样3份。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发现,系高某驾驶装载丙烯酸乙酯车辆,在五通桥红绿灯1公里附近绕线路停车时,将卸料管里面残留的丙烯酸乙酯用卸料口附带的塑料盒子装起来后直接倒进绕线路旁水沟。

2021年,五通桥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某运输有限公司加强公司员工环境安全培训同时形成制度,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乐山市进行危化品运输工程中严禁擅自倾倒废弃危化品。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22年,本院作出(2021)川1181行初1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于前述判决作出后提出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对危化物品运输企业违反环保行业规定违法倾倒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害周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监管。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以65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法律法规,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为服务保障乐山绿色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回应了人民群众良好生态环境司法新需求。

付某某与峨眉山市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获评乐山政法“五年十佳”案例(2018-2022)评选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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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出生后随母亲入户至峨眉山市某村民小组并居住生活在该组。1997年,该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通过了《关于第四组1997年分配问题纪要》,其中载明“….3.1998年1月1日起户口迁进、迁出、出生、死亡按时间计算,以后女方出嫁结婚需迁移同时下户口,男到女方需经村民大会通过后再办理一切手续,才能享受本组待遇(除独生子女外,男到女方必须有享受本组任何待遇的权利)。4.结婚后不分城、乡、农、非一律不享受本组任何待遇。”

近年来,某村民小组将集体停车场以承包经营方式对外出租经营获利,该经营获利由全体组民共同享有。被告某村民小组表示近三年没有分配给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资金的原因系原告属于“出嫁女”,根据1997年的村规民约,原告应该迁出户口,如果不迁出户口,则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利益分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峨眉山市某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某某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共计9500元。

典型意义

助推基层法治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多数,我国的法治国家战略是否能够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农村法治水平的提高程度。在大量的基层司法实践中,社会法治建设的短板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农村,农村法治建设搞不好,不仅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也使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大打折扣。因此,加大农村法治的建设步伐,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助力农村依法自治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在制度安排层面上,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实行男女平等,对于这两点问题在乡村治理环节尤为重要。此案审理后,法院积极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完善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继承权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纠正村规民约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视妇女的问题,妥善化解基层纠纷,有效助力乡村治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犯的问题。

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近年来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日益凸显。该案的判决明确了通过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背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不能以此为由排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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