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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开庭》第九季《法槌之下》(下)

来源: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7 14:24:58

“法槌之下,财产万千;法槌之下,人命关天;法槌之下,是非曲直;法槌之下,毁誉忠奸,要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时间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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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5日晚,四川省华蓥市的方柔(化名)搭乘三轮车回家时被人砍伤至重伤二级,与她同行的侄儿亮亮不幸遇害。而行凶者不是别人,正是她的丈夫余强。2022年7月,潜逃20年的余强落网。此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以及三次庭审,余强一审被判处死刑。判决后,余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这一案件。大法官分析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性,同时也存在一些法治辨析空间。为了此次开庭,大法官带领合议庭全体,就案件细节展开了细致、深入的调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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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调查直面争议焦点 专家到场当庭解惑

2023年10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副庭长任平、副庭长范玉、四级高级法官周琳担任审判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王麟、第九检察部主任陈王莉、第九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章俊出庭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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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余强始终强调,虽然方柔的侄儿亮亮坐在方柔的旁边,他的目标却只有方柔一人,没想着伤害孩子。综合余强的上诉意见以及翻阅卷宗,合议庭梳理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针对死者亮亮,他的损伤是否为被告人余强所为?创口为现场遗留菜刀和尖刀中的哪把刀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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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江大法官在前期调研和重访案发现场时,特别留意了这张现勘照片,照片中,有大量的血迹、尖刀,还有被害人方柔当天穿的一只凉鞋。亮亮遇害后,华蓥市公安局的法医对其进行了尸体检验,发现亮亮身上只有一处刀伤,这个创口位于右大腿内侧根部,创缘整齐、创角外钝内锐。根据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这处伤口似乎不应是菜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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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开这个疑团,王树江大法官特意在庭审中,设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环节。周宇驰,就职于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从事法医类鉴定工作15年,是目前四川省内法医类鉴定方面的权威专家。他来到了二审的庭审现场。

专家周宇驰认为,华蓥公安局此前出具的尸检报告没有问题,亮亮的创口确实系单刃锐器类工具捅刺形成,但在特定情况下,菜刀刀尖部位也可以形成这样的创口。对于专家的意见,上诉人余强及其辩护人也没有提出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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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强的砍杀行为 

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如果专家的推测成立,意味着余强在持菜刀砍杀方柔时,菜刀尖端也伤到了亮亮。而且这一刀伤到了要害,夺走了亮亮的生命。这又引出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余强的砍杀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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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亮跟姑姑方柔的感情亲如母子,常被带在方柔身边。有一次,余强对方柔动手还是亮亮发现,喊来奶奶解的围。余强到案后一直辩解说,自己从没有想过针对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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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余强的口供,案发时他是特意从亮亮座位的一边,绕到了方柔座位的左边动的手。他辩解说自己只想伤害方柔。庭审中,王树江大法官主持了相关的辩论。

余强继续辩称,他没有想过要杀害亮亮。检方认为,案发前余强有购买刀具和踩点的谋划行为;作案时,余强出手又狠又重,这些都超出了故意伤害案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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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晚骑着三轮车送亮亮到医院急救的证人吕本娣,是案发后除了亮亮的亲人外,距离亮亮最近的人。她的证言和当晚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那就是亮亮的死亡时间,是在送医的路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范玉表示,余强对方柔的砍杀是“直接故意”没有任何问题,但他对小男孩则是“放任其死亡”。因为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面,他不分青红皂白一顿乱砍,他对旁边人的生死是不顾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他就符合我国刑法当中所定义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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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对本案的性质,有了初步的认识。案发前,余强主观上就有故意的内容。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他持的凶器,砍杀被害人的部位,都是不计后果,也就说他的主观和客观方面,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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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 大法官开庭后最牵挂的是司法救助

余强出身寒门。1996年,他考上了重庆的一所大专,学土木建筑,是村里的第一个大学生。在那个大学生比较稀罕的年代,父亲靠常年去煤矿挖煤赚钱,想方设法供他上了大学。困窘的生活,也让在家负责带孩子的母亲节俭和急躁。从这样的生活中走出来,初出校门的余强幸运地很快工作、恋爱、结婚,成了朋友、同学眼中值得羡慕的人。

在采访中,谈及初识方柔的时候,余强回忆说:“她人长得漂亮!当初我还有个私心,我听介绍人也在说,她还有点钱。”

而当方柔因为他的猜疑和家暴提出离婚时,他回忆了自己当时的心理:“我觉得我什么都没有了,一切都没有了,而且我也是别人的笑话。”“始终觉得自己很恨,觉得恨。当时的想法是,如果说没有她,自己好像也没法过。加上当时过得也很落魄,总想发泄一下。”二十年后,余强这样评价当时的自己:“那个时候对社会的认知,对自己的认知,包括所有一切家庭关系的认知,都不行,一切社会关系都不知道怎么处理。”“现在我分析自己,我当时那种情况,我没有能力,也没有任何本事养家糊口。最主要是心胸狭窄,等于说想把她死死地拽在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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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余强的动手能力很强,给老师留下了不错的印象。王老师说他从教45年,教出来几千名工程师,因为专业热门,这些年里学生里出了很多在建筑行业事业有成的人。王老师说,别的学生都是来报喜的,听说了余强的事儿,他感到特别惋惜。

庭审中,在余强做完最后陈述后,法庭休庭一小时,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天下午1点,本案二审开庭宣判: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6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及对作案工具菜刀、尖刀予以没收,随案保存。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6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及被告人余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上诉人余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对上诉人余强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二审庭审之前,余强家人主动联系方家,表达了赔偿的愿望。并且积极地给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

在办理此案时,王树江大法官最牵挂的还是20多年来,案件给被害人一家带来的巨大伤害,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正积极实施对方家的司法救助。

20年后,回看那段婚姻,方柔有了一些新的生活体会。她对记者说:当年自己太年轻,在遇到家暴时,如果想到寻求法律的保护,也许一切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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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样是回望当年的婚姻,余强的思考,则是以整个人生为代价的。

大法官说

记者张颖:您作为大法官审理案件当中,秉持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司法理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首先我坚持这样一个理念,我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他人的人生,所以说要集中全部精力,认认真真地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那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之中,我秉持这样一个理念,也就是四个字“不枉不纵”,因为作为法官,我们定分止争,任务很神圣。“法槌之下财产万千,法槌之下人命关天,法槌之下是非曲直,法槌之下毁誉忠奸”,小小的法槌举起来、落下去,应该有千斤重的感觉。最高法院明确提出,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之中,要情、理、法兼容。所以我总结就是,要“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这是我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我记得在某个县衙门里头有一副对联,其中上联就是,“法合理与情,倘能三字兼收,庶无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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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我们应该情、理、法交融。应该把案件的事实查清,法律适用准确,最终我们做到总书记对我们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余强因自己的自私、偏狭,一步步地毁掉了他其实非常珍贵的婚姻。在这场不该发生的悲剧里,7岁的亮亮死去了,方柔重伤后远走他乡,余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他将用一生来为自己赎罪。还有很多人的生活,都因此出现了巨变。所有由民转刑的案件,都存在这样的普遍规律:当事人无法妥善处理生活中的小问题。这个看似简单的发现,也许是这起案件能传递给我们的最大意义。如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中,能更多地培育人处理矛盾的能力,那么将会更好地帮助人们做好人生的答卷。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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