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普法小课堂】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兰仕林 发布时间:2023-12-20 09:51:36

【法条内容】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解释】

抵销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民法典》第568条规定了债的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不同于法定抵销,本条对抵销债务的性质没有特别限定,不要求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抵销权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法律原因必须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已经存在;

(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在通知到达时已届清偿期。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